SDJGF2017009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对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提高不合格问题处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局对《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系统对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提高不合格问题处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山东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系统在进出口法检工业品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以及出口工业品被国外官方通报、出口退运等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贸易合同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进出口机电、轻纺、化工、矿产、金属材料等工业制成品或原辅材料,不包括食品添加剂。
本工作规范所称处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做出的退运、销毁、召回、技术处理、停止销售等措施,以及相关的原因调查、报送反馈、跟踪验证、后续监管等处置措施。
第四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验处)统一管理全省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不合格问题的调查;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辖区内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配合省局对重大不合格问题的调查处置以及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工业品不合格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在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合格问题的,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
1.属于列入国家相关禁止进口目录的;
2.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规定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或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但未取得相关进口许可资质的;
3.夹带属于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经调查属于逃避检验监管的,或对夹带物无法实施分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以旧充新的;
5.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其制造商未获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6.进口医疗器械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7.进口消费品标注中国有机、“CCC”标识但未获得国家准入证书的,机电类消费品无法达到能效标准要求的;
8.放射性检测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9.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内在质量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的。
第六条 检出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七条 对上述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常规的品质、数重量不合格的进口工业品,出具相应检验证单;应企业要求,出具检验证书。
第八条 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消费品同时开展缺陷评估,对该类商品同品牌、同规格以往的进口批次开展追溯调查,根据调查情况采取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以及对已进入销售环节的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
第九条 进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出重大安全隐患或已发生泄漏等事故,检验检疫无法单独处置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安监、环保、公安、卫生、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条 实施销毁处理的,分支局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保留销毁的相关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要有处理过程不同阶段的处理现场影像;实施退运处理的,分支局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退运完成后应核实退运货物相应的出口货物证明材料并存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工业品采取退运或销毁处理的,分支局除应对产品及时处理外,还应进行原因调查,调查完毕后,要形成调查结论,必要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分支局检出进口不合格工业品同时发现相关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分支局获知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消费品可能存在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缺陷的,应组织开展调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局。
第三章 出口工业品不合格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检出以下不合格情况的,应实施不准出口处理方式:
1.列入国家禁止出口相关目录的;
2.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
3.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工整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予以放行。返工整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六条 重新检验仍发现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分支局应要求企业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有效整改不符合情况、企业存在不诚信行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索赔、退货或者投诉且确属企业责任等情况的,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整检验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现出口假冒伪劣产品的,以及经调查存在欺诈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出口退运货物调查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2〕269号)及省局有关作业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出口不合格商品被国外通报、召回的调查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不合格商品通报、召回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3〕18号)及省局有关作业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不合格信息的报送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分支局检出进口工业品不合格的,应按照进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录入c-RAPEX电子信息系统,并与e-CIQ系统数据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进口工业品检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需实施退运或销毁的或经调查需实施召回的,应及时填制进口工业品检出重大情况报告表报省局检验处(附件1)。
第二十三条 出口工业品检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重大不合格不准出口的,应及时填制出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报送省局检验处(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分支局应及时收集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以及国外反馈的产品不合格情况,及时对产品不合格信息进行分类分析,充分利用不合格信息指导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支局应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及处理相关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省局检验处对分支局报送的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发布警示通报,开展工业品不合格问题处理工作质量督导,督促分支局规范和完善工业品不合格问题的收集、分析、报送及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输双边协议国家商品、出口援外物资以及进口强制性认证、有机认证产品、废物原料、进口棉花检出不合格情况,质检总局、省局有特别处理规定的,同时按照质检总局、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检出不合格情况经评估需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境工矿产品检出重大问题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进口消费品检出不合格情况的,经调查评估需启动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按照《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工作细则》开展召回工作。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0日。
附件:1.进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
2.出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
附件1
进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
报检单号 |
|
报检日期 |
|
报检品名 |
|
申报HS编码 |
|
箱数/件数 |
|
申报重量 |
|
申报货值 |
|
贸易国家 |
|
原产国 |
|
起运口岸 |
|
报检单位 |
|
产品使用单位 |
|
国外供货商 |
|
注册登记号(废物原料、棉花等) |
|
国内收货人 |
|
装运前检验证书号 (废物原料等) |
|
检验情况: |
|||
不合格处置情况:
|
|||
原因分析: |
|||
召回调查情况: |
|||
填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出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
报检单号 |
|
报检日期 |
|
报检品名 |
|
申报HS编码 |
|
箱数/件数 |
|
申报重量 |
|
申报货值 |
|
产地 |
|
报检单位 |
|
输往国家 |
|
出口商 |
|
生产商 |
|
检验情况: |
|||
不合格处置情况: |
|||
跟踪验证情况:
|
|||
填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
||
|
网站管理:bet365.com亚洲版办公室 技术支持:bet365.com亚洲版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et365.com亚洲版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