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GF2014004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黄岛、临沂、东营检验检疫局:
为稳妥做好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相关工作。省局《关于印发<进口废杂铜直通检验检疫监管试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检检〔2011〕第71号)同时废止。
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本着“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程序规范、通关便利”的原则,确保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和工作质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1年第12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局长令)及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口企业自山东黄岛口岸进口、以集装箱装载铜废碎料的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三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验处)牵头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相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工作,对分支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检出重大问题的应急处理。省局通关处、卫生处负责各自职责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入境口岸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入境口岸分支局)负责口岸转检进口铜废碎料的口岸卫生处理和放射性巡测等工作。到货地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到货地分支局)负责口岸转检进口铜废碎料的到货地检验检疫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口岸转检企业及场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口岸转检
第四条 实施口岸转检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抵港后持以下单证向入境口岸分支局申报办理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手续。
(一)填制完整的《进口废物原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申报单》(见附表1);
(二)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复印件);
(三)环保部门签发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四)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进口合同、提单(复印件);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申报委托书》正本。
第五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入境口岸分支局按照本规范第六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口岸检验检疫手续:
(一)属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口岸转检的;
(二)属集装箱装载的;
(三)申报材料齐全、真实、一致、有效。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通知申报单位按口岸检验检疫模式进行报检。
第六条 入境口岸分支局对符合口岸转检条件的铜废碎料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0570-2007)实施放射性巡测,或使用通道式放射性监测仪在口岸实施放射性巡测,放射性巡测合格的,予以放行,并出具《口岸转检铜废碎料口岸放射性巡测报告》(见附表2),交付到货地分支局;放射性巡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启动《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境工矿产品检出重大问题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中止该批货物的口岸转检工作,恢复正常检验检疫模式。经现场排查、结果判定不能排除恐怖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省局,并按照不同级别的预警水平启动《口岸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七条 对于符合口岸转检条件的进口铜废碎料,入境口岸分支局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入境口岸分支局应当对卫生除害处理工作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卫生处理工作质量抽查和效果评定。
第九条 对于已实施卫生处理的口岸转检进口铜废碎料,入境口岸分支局经审核符合卫生处理要求、放射性巡测未见异常的,应当及时办理闸口放行手续。
第三章 到货地检验检疫
第十条 实施口岸转检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持以下单证向到货地分支局报检:
(一)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原件);
(二)环保部门签发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
(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口岸卫生除害处理工作从业单位签发的《卫生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
(六)其他必要单证(如《入境货物报检单》、《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
第十一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省局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报检单位提交的材料,经确认报检材料真实、完整、一致、有效,并且口岸放射性巡测合格后,方可受理报检,并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报检:
(一)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口岸转检模式的;
(二)不属于以集装箱装载的铜废碎料;
(三)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四)口岸放射性巡测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省局进口原料受理报检规定的。
第十三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依据相应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指定场站内对口岸转检的进口铜废碎料实施检验检疫。实施检验检疫前应当开箱散毒,必要时应当进行熏蒸残留检测。
第十四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0570-2007)规定,做好放射性巡测和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α、β表面污染水平三项指标的布点检测,必要时进行核素测定。
第十五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16487.7-2005)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SN/T1791.9-2006)对进口铜废碎料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第十六条 在进行环保项目查验的同时,到货地分支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口岸转检铜废碎料实施检疫,发现疫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重大疫情的,应当立即封闭集装箱,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七条 对需要实施品质或重量检验的进口铜废碎料,根据企业申请,到货地分支局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实施品质或重量检验。
第十八条 到货地分支局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时,应当留存现场检验检疫影像资料。拍摄反映现场查验情况的照片,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一)开箱查验前的集装箱:清楚地显示集装箱号和封识号;
(二)打开一道箱门的集装箱:打开其中一道集装箱门,清楚地显示货物外观和集装箱号;
(三)空集装箱:右侧集装箱箱门关闭,货物已经全部卸离集装箱,清楚地显示集装箱号和空箱情况。
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检疫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查验记录》(JLJJC621),并做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十条 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未发现疫病疫情的,判定为检验检疫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合格,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进口废物原料经检疫发现不合格,判定为检疫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疫不合格,应当实施检疫处理,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通关放行。
第二十二条 进口废物原料经初次查验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到货地分支局应当组织成立复核组进行复核,并填写《进口废物原料复检记录》(JLJJC624)。复核组应当对初次检验判定不合格程序、依据进行复核,对整批货物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作出判定,必要时可在初次查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箱、掏箱及分拣比例。
第二十三条 经复核判定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合格的,整批货物判定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合格;经复核仍不合格的,应当在当日录入“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24小时内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和《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及时移交海关处理。到货地分支局应当及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正本)》及海运提单、合同、发票的复印件送交当地海关,并在《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上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对进口(填写废物原料名称)检验检疫,因其不符合(填写相关环控标准名全称或技术性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名称,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16487.7-2005),须做移交海关处理,特此通知。”同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副本)》及检验检疫证书交国内收货人,并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副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报送省局,由省局统一交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品质与数/重量检验不符合合同或标准要求的,根据具体不合格情况出具品质或数/重量检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的场站应当经山东检验检疫局验收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实施,并持续符合《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04〕193号)《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场所建设规范》(SN/T 2753-2011)对监管箱(场)站的硬件设施及软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实施口岸转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口铜废碎料加工利用制度,建立完善进口铜废碎料加工利用台帐,做好入出库记录,禁止倒卖进口铜废碎料。
第二十七条 实施口岸转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口铜废碎料熔融前爆炸物和放射性检测制度,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 实施口岸转检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进口铜废碎料的夹杂物,禁止大量囤积或无序流入社会。对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夹杂物,应当进行分选、打包,确保出厂时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并通过正规渠道交由当地有资质的废旧物品回收单位处理。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夹杂物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对实施口岸转检企业的场站运转情况、进口情况、加工利用情况、夹杂物处理情况等进行定期核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加工利用台账,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爆炸物和放射性监控、夹杂物处置等制度,定期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企业违规操作、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送省局,防止出现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条 实施口岸转检模式的分支局应当建立健全进口铜废碎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一线业务人员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在查验中发现放射性超标、环保项目不合格、存在重大疫情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局,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因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工作质量事故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口岸与到货地分支局应当加强口岸转检进口铜废碎料检验检疫监管情况的沟通,定期通报信息,保证衔接配合良好,不发生工作疏漏;加强与当地海关、环保、公安消防机关和港口场站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确保口岸转检工作稳步实施。
第三十二条 省局检验处定期组织对口岸转检业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口岸转检企业及其经营场站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省局检验处可采取降低实施口岸转检的比例、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暂停或终止实施口岸转检模式等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到货地分支局检出进口废物原料环保不合格问题,应当填写《进口工业产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并在24小时之内报送省局检验处。属放射性检测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报送省局卫生处。
第三十四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及时填写《月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统计表》(JLJJC631),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省局检验处。当月无不合格情况检出的,应当报送“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发布的有关警示通报,并应当于警示通报有效期结束后5日内填写《警示通报执行情况统计表》(JLJJC632)报送省局检验处。警示通报执行期间没有触发预警的废物原料进口的,应当报送“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到货地分支局应当密切关注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明确告知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在确知退运货物离港时间后3日内将退运信息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作为检验检疫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6个月后仍未获悉退运信息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海关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填写《未退运的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信息表》(JLJJC633)报送省局检验处,对因国外供货商原因造成逾期未退运的,由省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采取后续处置措施;对因国内收货人原因造成逾期未退运的,可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加严检验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注册登记资质。
第三十七条 实施口岸转检模式的到货地分支局应当按照《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475号)要求定期撰写进口废物原料工作质量分析报告,质量分析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上半年的质量分析报告在7月5日前上报,全年的质量分析报告在次年1月5日前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省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表:1.进口废物原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申报单
2.口岸转检铜废碎料口岸放射性巡测报告
附表1
进口废物原料口岸转检检验检疫监管申报单
No.: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 |
品 名 |
||
重 量 |
gs |
货 值 |
nbsp; 美元 |
集装箱数量 |
20英尺 个 40英尺 个 |
原产国 |
|
贸易国 |
目的地 |
||
随附下列单据(请划“√”): |
|||
□装运前检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提单,编号:_______________ |
|||
国内运输单位及联系方式: |
|||
申报人郑重声明: 上述内容正确属实。 签名: 日期: 联系方式: 企业印鉴: |
附表2
口岸转检铜废碎料口岸放射性巡测报告
No.: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 |
提单号 |
|||||
巡检地点 |
装运前检验证书号 |
|||||
贸易国 |
原产国 |
|||||
放射性检测仪器型号 |
本底值(μGy/h或CPS) |
|||||
集装箱号 |
外照射贯穿辐射吸收剂量率(μGy/h或CPS) |
结果判定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合格 □不合格 |
||||||
备注 |
||||||
巡测员 |
日期 |
|||||
复核 |
日期 |
|||||
审核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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