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GF2015002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工业品检验出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检检函〔2015〕44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法检目录大幅调整以来,仍存在企业对部分新调出法检目录出口工业产品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工业产品的检验出证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受理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总局第16号令)有关要求,对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出口意大利的羽绒服卫生证书、出口美国的陶瓷卫生证书、出口泰国的轮胎品质证书)商品,应当受理报检并按规定及时检验出证。国外客户或国内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出具检验证书/单(丝类、水泥证书、出口普通商品运输包装性能结果单)的,原则上不再接受报检申请。
二、具体工作要求
企业申请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工业产品检验出证的,应视同法检出口工业产品处理。
(一)报检。受理报检时,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证。
(二)检验。对申请出证商品应实施批批现场检验。检验人员要认真核对货物与报检单证的一致性,依据相关商品检验规程和标准实施现场检验,并按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
(三)检测。对需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出证的,可由企业委托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中,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要采信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其它项目可采信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主要包括:1.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2.获得经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并获得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生产企业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对企业自主生产出口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结果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结果处置。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予以签证。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可要求企业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予以签证。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相关国家。
三、其他事项
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商品和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出证工作仍按照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15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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