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进口机动车检验监管中的作用,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在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复制推广“检验结果采信制度”的意见》(国质检检〔2015〕174号)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工作细则(试行)》,并经质检总局检验司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分支局结合辖区实际,对可采信的进出口商品,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采信细则,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省局,并由省局报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检验结果采信工作。
二、请黄岛检验检疫局局、省局工业品检测中心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工作。黄岛检验检疫局自2016年8月份起,每月10日前将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实施情况报送省局检验处。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检验处联系。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6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进口机动车检验监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山东局)进口机动车(HS编码见附件1)检验结果采信工作以及对被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施采信:
(一)国际援助的进口防灾救灾机动车;
(二)国际捐赠的进口用于社会福利的机动车;
(三)国家实施跨境政府采购的进口机动车。
第三条 山东局检验处负责第三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的受理、审批、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局辖属的黄岛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黄岛局)负责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的具体实施及被采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山东局辖区的进口机动车进口商/收货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对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实施第三方采信。
第二章 采信要求
第五条 山东局负责制定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要求(见附件2,不含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用途进口机动车产品检验检测)。
根据进口机动车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的需要,山东局可动态调整采信要求所列的检验项目。经调整的检验项目在发布后30天后生效,当不及时调整检验项目会影响公众健康安全或对外贸易的,在调整检验项目发布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的标准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相关检验检测标准。
第七条 申请检验结果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至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二)获得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ISO/IEC 17025实验室认可证书且该证书编号项下所附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进口机动车采信要求所列相关标准;
(三)具备进口机动车检测要求的场所和设施,满足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机动车监管的要求;
(四)符合进口机动车通关便利化要求,能够与检验检疫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远程监控;
(五)两年内未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或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第三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结果采信时应当向山东局检验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采信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ISO/IEC 17025实验室认可证书且该证书编号项下所附的技术能力范围(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进口机动车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名单;
(七)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来自关联方不正当影响的内部控制文件;
(八)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企业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4)。
第九条 山东局对第三方检验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予以审核,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详见附件5):
(一)检验检测场所:核查是否配备专门的检验检测工作区域和设施,并满足开展相关业务的需要。
(二)申请采信业务日常开展情况:相关业务近两年来的业务量和质量水平,实际操作或介绍检验检测工作过程和流程时限。
(三)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储备情况:包括相关标准、操作规程收集和掌握情况;检验检测人员资质和学历水平;实验室设备配置水平,维护情况;是否存在分包情况。
第十条 山东局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工作后,根据考核结果和机构整改情况做出是否通过采信申请的决定。
第十一条 山东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示被采信机构的名称和技术能力范围。对不予采信的机构,书面告知(见附件6)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可在满足被采信要求后,补齐相关材料,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结果采信要求对进口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为中文版本,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至少涵盖采信要求所列明的采信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可信。被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被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当将自行制定的检验报告版式提前向山东局备案。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签发检验报告的日期。
(二)检验报告涵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品牌、型号以及相对应的VIN码等。
(三)按照采信要求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所列明的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
(四)检验地点、检验时间和对检验结果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条件,以及负责保留检验记录的联络信息。
第十四条 被采信机构应当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保留检验报告,且清晰可辨,检验报告应当保留至少10年。
第三章 采信程序
第十五条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或品牌商应当在进口前签发该批货物的《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下称《符合性声明》,详见附件7)。
第十六条 进口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向黄岛局提供《符合性声明》,声明进口机动车是否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加盖进口商/收货人公章。
第十七条 黄岛局根据《符合性声明》对进口机动车实施合格保证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予以采信,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当要求进口商/收货人重新提供。进口商/收货人无法提供的,视为不符合采信要求。
第十八条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当在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检验报告的应当事先向黄岛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延期提交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或逾期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视为不符合采信要求。
第十九条 黄岛局按照进口机动车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商/收货人提供的被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逐批进行符合性评估。符合性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出具进口机动车检验报告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是否为被采信机构;
(二)被采信机构的行为是否超出其产品和技术能力范围;
(三)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是否符合采信规定;
(四)检验报告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及其他判定依据是否与采信要求所列一致;
(五)检验报告所列检测项目是否覆盖采信要求中所列全部项目;
(六)检验报告所列判定结论是否符合检验报告中列明的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及其他判定依据。
第二十条 黄岛局在审核中,发现检验报告与报检资料相符的,按照标准要求,对进口机动车实施抽样现场检查;对在审核中发现检验报告与报检资料存在不符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进口机动车外观、数量是否与报检资料及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二)进口机动车标识、标签、铭牌、警示标识、说明书以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是否与报检资料及检验报告相符并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检验报告不符合的,黄岛局应按照要求逐批实施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采信要求所列明的重点检测标准与项目,并且抽样检测依据不应当超出采信依据所覆盖的产品标准和检测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符合性评估未发现不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机动车,应判为合格。发现不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机动车,应判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四章 被采信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局根据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检查计划,黄岛局组织检验监管人员对被采信机构及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实施抽样检查(详见附件8)。
第二十四条 山东局对采信工作中采集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组织检验监管人员对被采信机构及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实施追溯调查。
第二十五条 被采信机构不配合检查或调查工作的,山东局可暂停采信该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山东局对被采信机构开展检查和调查,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及其组合。检查和调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相关法规情况:是否收集并掌握相关法规,无违法违规记录,了解自身承担义务。
(二)业务开展情况:两年来采信业务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山东局发布的检验结果采信要求实施检验检测。
(三)投诉或检验不合格情况:是否存在客户投诉情况或检验工作出现偏差的情况,必要时可查阅、复印相关材料。
(四)能力保持情况: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和技术掌握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采信机构应每半年向山东局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与采信工作有关的业务委托情况;
(二)从事委托检验业务中所涉及的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情况分析及不合格情况汇总;
(三)接到采信工作有关的检验服务质量投诉与纠纷事件,以及相关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采信机构发生公示信息变更事项、财务变化、经营状况和其他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且可能影响委托方利益或采信工作质量时,应主动向山东局报告,并应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应于变更后1个月内向山东局提交变更申请:
(一)变更已获技术能力范围内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或者股权结构变更的;
(三)需要扩大公示的技术能力范围的;
(四)因主动退出、暂停或撤销导致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山东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对符合变更要求的,准予变更,并在门户网站对公示的采信范围进行变更。
第三十条 山东局准予采信有效期为两年。被采信机构需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其公示信息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被采信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动中止其公示信息的任何部分。并在中止开始日期前10个工作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山东局。告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采信机构名称以及提交申请负责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其中提交申请的负责人应当为被采信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
(二)中止公示的技术能力范围;
(三)中止的起止日期;
(四)被采信机构应声明,已经知晓欲恢复中止的信息公示范围则应重新提交企业信息公示材料。
山东局在收到并审核被采信机构提交的主动退出告知后,及时在门户网站更新公示信息,并自被采信机构告知中注明的日期起,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报告。
当被采信机构主动退出公示管理,山东局仍可对其在企业信息公示期间可能涉及的不正当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调查。
第三十二条 被采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山东局应暂停采信并公布:
(一)不配合山东局开展的检查或调查;
(二)不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或提供给委托方的检验报告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第二十九条所列公示信息变更事项而未及时办理公示信息变更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向山东局提交工作报告,或提交工作报告存在虚假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或披露的信息不实并误导委托方、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公众的;
(六)擅自将相关检验业务委托或转让给其它未经企业信息公示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关联方检验机构。
暂停采信持续至被采信机构采取了避免惩罚性措施的必要行动,且经山东局核实确认并解除,或者山东局取消对该被采信机构的企业信息公示管理为止。
第三十三条 被采信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山东局取消其信息公示管理:
(一)接受了关联方对其施加的不正当影响,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或损害了检验过程的完整性或检验结果的客观性,经组织检查或调查核实的;
(二)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失效,且进口机动车的质量安全涉及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消采信公示管理后,山东局将在门户网站更新公示信息,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时对外公布被取消公示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取消公示的原因及取消公示管理的时限,并及时更新门户网站上所列出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的被采信机构目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山东局对予以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检验监管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采信机构在检验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山东局举报。
第三十六条 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进口机动车,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进口机动车名称及HS编码
2.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要求
3.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采信申请表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声明
5.申请检验结果采信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6.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不予采信告知书
7.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8.被采信机构日常监管检查表
附件1
实施检验结果采信的进口机动车名称
及HS编码
序号 |
HS编码 |
HS名称 |
1 |
8701200000 |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
2 |
8701909000 |
其他牵引车(不包括品目8709的牵引车) |
3 |
8702102000 |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
4 |
8702109100 |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
5 |
8702109201 |
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
6 |
8702109290 |
24≤座≤2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
7 |
8702109300 |
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
8 |
8702901000 |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
9 |
8702902001 |
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
10 |
8702902090 |
24≤座≤2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
11 |
8702903000 |
10≤座≤1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
12 |
8703213001 |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 |
13 |
8703214001 |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 |
14 |
8703215001 |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 |
15 |
8703219001 |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
16 |
8703223001 |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17 |
8703224001 |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 |
18 |
8703225001 |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 |
19 |
8703229001 |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 |
20 |
8703234101 |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21 |
8703234201 |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22 |
8703234301 |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23 |
8703234901 |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24 |
8703235101 |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25 |
8703235201 |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26 |
8703235301 |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27 |
8703235901 |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28 |
8703236101 |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29 |
8703236201 |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30 |
8703236301 |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31 |
8703236901 |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32 |
8703241101 |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33 |
8703241201 |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34 |
8703241301 |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35 |
8703241901 |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36 |
8703242101 |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37 |
8703242201 |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38 |
8703242301 |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39 |
8703242901 |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40 |
8703311101 |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41 |
8703311901 |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42 |
8703312101 |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43 |
8703312201 |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44 |
8703312301 |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45 |
8703312901 |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46 |
8703321101 |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47 |
8703321201 |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48 |
8703321301 |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49 |
8703321901 |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50 |
8703322101 |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51 |
8703322201 |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52 |
8703322301 |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53 |
8703322901 |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54 |
8703331101 |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55 |
8703331201 |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56 |
8703331301 |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57 |
8703331901 |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58 |
8703332101 |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59 |
8703332201 |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60 |
8703332301 |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61 |
8703332901 |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
62 |
8703336101 |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
63 |
8703336201 |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
64 |
8703336301 |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
65 |
8703336901 |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 |
66 |
8703900001 |
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
67 |
8703900002 |
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
68 |
8703900003 |
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
69 |
8703900004 |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
70 |
8703900005 |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
71 |
8703900006 |
其他型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
72 |
8703900007 |
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
73 |
8703900010 |
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气量的载人车辆 |
74 |
8704210000 |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
75 |
8704223000 |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
76 |
8704224000 |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
77 |
8704230010 |
固井水泥车、压裂车、混砂车、连续油管车、液氮泵车用底盘(车辆总重量>35吨,装驾驶室) |
78 |
8704230020 |
起重≥5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79 |
8704230030 |
车辆总重量≥31吨清障车专用底盘 |
80 |
8704230090 |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
81 |
8704310000 |
总重量≤5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82 |
8704323000 |
5吨<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83 |
8704324000 |
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
84 |
8704900000 |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货车 |
85 |
8705102100 |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
86 |
8705102200 |
50<起重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
87 |
8705102300 |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
88 |
8705109100 |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
89 |
8705109200 |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
90 |
8705109300 |
起重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
91 |
8705200000 |
机动钻探车 |
92 |
8705301000 |
装有云梯的机动救火车 |
93 |
8705309000 |
其他机动救火车 |
94 |
8705400000 |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
95 |
8705901000 |
无线电通信车 |
96 |
8705902000 |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
97 |
8705903000 |
机动环境监测车 |
98 |
8705904000 |
机动医疗车 |
99 |
8705905900 |
其他机动电源车(频率为400赫兹航空电源车除外) |
100 |
8705906000 |
飞机加油车、调温车、除冰车 |
101 |
8705907000 |
道路(包括跑道)扫雪车 |
102 |
8705908000 |
石油测井车、压裂车、混沙车 |
103 |
8705909100 |
混凝土泵车 |
104 |
8705909901 |
跑道除冰车 |
105 |
8705909990 |
其他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车辆除外) |
106 |
8706002100 |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
107 |
8706002200 |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
108 |
8706004000 |
汽车起重机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
109 |
8706009000 |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品目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
110 |
8716311000 |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
111 |
8716319000 |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
112 |
8716391000 |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
113 |
8716399000 |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
114 |
8716400000 |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
附件2
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要求
序号 |
采信检验项目 |
应符合的技术标准及条款 |
检验方法 |
适用车型 |
抽样数量 |
备注 |
1 |
车速表指示误差 |
GB7258-2012第4.12条的规定 |
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具体检验方法见GB21861-2014第6.8.4条款和附录E的规定 |
汽车 |
逐台 |
对全时四驱车辆等无法上线检测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暂不进行,但鼓励被采信机构配置其他设备进行检测。 |
2 |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 |
汽车应符合GB18285-2005第4条规定 |
为双怠速法。具体检验方法见GB18285-2005第5条和附录A的规定。 |
汽油发动机汽车 |
逐台 |
|
3 |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 |
GB3847-2005第Ⅱ部分 装用发动机型式核准已批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 |
选用以下二种方法之一进行测量:⑴滤纸烟度法:⑵透射式烟度计测量光吸收系数法。具体检验方法见GB3847-2005附录D。 |
柴油发动机汽车 |
逐台 |
|
4 |
制动力 |
GB7258-2012第7条规定的两轮制动力和、两轮制动力差、车轮阻滞力、两轮制动协调时间、驻车制动力。 |
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进行,具体检验方法见GB21861-2014第6.8.1和6.8.2条款以及附录C的规定 |
汽车 |
逐台 |
|
5 |
前照灯 |
GB7258-2012第8.5条的规定 |
利用前照灯检测仪进行,具体检验方法见GB21861-2014第6.8.3条款以及附录D的规定 |
汽车 |
逐台 |
|
6 |
汽车侧滑量 |
GB7258-2012第6.11条的规定 |
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具体检验方法见GB21861-2014第6.8.5条款和附录F的规定 |
汽车 |
逐台 |
|
7 |
车辆唯一性检查 |
GB 7258-2012第4.1条款和GB 21861-2014第6.1条款规定 |
检视 |
汽车 |
逐台 |
|
8 |
车辆特征参数 |
GB 7258-2012第4.2、4.3、4.4、4.5条款和GB21861-2014第6.3条款的规定 |
视检,必要时采用相应的尺寸、质量等测量装置 |
汽车 |
逐台 |
|
9 |
车辆外观检查 |
GB 7258-2012第4.9、4.10、4.11、11条款和GB 21861-2014第6.4条款的规定 |
视检 |
汽车 |
逐台 |
|
10 |
安全装置检查 |
GB 7258-2012第12条款和GB 21861-2014第6.5条款的规定 |
视检 |
逐台 |
|
|
11 |
底盘动态检查 |
GB 7258-2012第6、7、10条款和GB 21861-2014第6.6条款的规定 |
视检,必要时采用相关仪器,如方向盘转向力、转向角测量仪等 |
汽车 |
逐台 |
|
12 |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
GB 21861-2014第6.7条款的规定 |
视检,必要时采用相关测量仪器,如底盘间隙测量仪等 |
汽车 |
逐台 |
|
附件3
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采信申请表
一、第三方检验机构概况 |
|
申请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
法人代表和联系方式 |
|
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二、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
|
1 申请类型 初次申请□ 变更范围□ 延续申请□ 中止申请□ |
|
2 证书状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
三、申请采信的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信息 |
|
检验检测机构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检测面积 平方米;具有( )条以上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线及( )套校准设备;为满足路试制动检测需要,检测机构能够提供一条( )米长、( )米宽、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7的道路。 |
|
四、随附材料: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ISO/IEC 17025实验室认可证书且该证书编号项下所附的技术能力范围(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进口机动车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名单; □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来自关联方不正当影响的内部控制文件; □企业声明; |
|
五、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对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18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本企业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采信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标准和时限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由授权签字人审核后签发检验报告。
3.企业承诺其检验检测结果不会受到品牌商、制造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不正当影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内容真实、有效。
4.一旦发现进口机动车关联方企图隐瞒检验结果或对检验活动施加不正当影响时,通过保密方式向山东检验检疫局报送。
5.两年内未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或无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5
申请检验结果采信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
序号 |
检查要求 |
检查情况 |
判定 |
1 |
检验场地应具有封闭管理的硬件条件;地面平整且经过硬化处理,地面抗压强度应满足存储车辆空载承压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照明设备; |
|
□符合 □不符合 |
2 |
汽车检验区应分为待检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按照使用目的,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检验检疫标识。 |
|
□符合 □不符合 |
3 |
汽车检测机构应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 |
|
□符合 □不符合 |
4 |
汽车整车检验区应满足汽车检测机构相应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监管仓库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须相对独立并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
|
□符合 □不符合 |
5 |
应建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企业、相关单位与检验检疫机构间的物流信息和监管信息共享和交换。 |
|
□符合 □不符合 |
6 |
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长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图像信号的实时传送,供检验检疫机构汽车检验区、进出卡口通道等区域进行监控。应建有检验检疫专用监控室,满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
|
□符合 □不符合 |
7 |
应当配有检验检疫工作用房,满足开展进口汽车现场检验及相关监管工作需要。 |
|
□符合 □不符合 |
8 |
应当配有满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专用机房、办公设备及网络环境。 |
|
□符合 □不符合 |
9 |
应配有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机动车智能检验监管平台》的运行环境,并确保有效运行。 |
|
□符合 □不符合 |
10 |
近两年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流程及现场操作是否满足检验检疫机构监管要求。 |
|
□符合 □不符合 |
附件6
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不予采信告知书
申请采信的第三方机构名称 |
|
||
申请采信的第三方机构地址 |
|
||
申请日期 |
|
现场检查日期 |
|
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
|
||
结论 |
鉴于上述问题,不符合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的相关要求,决定不予采信你公司进口机动车检验结果。 |
||
山东检验检疫局(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7
进口机动车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签发企业: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报检号: |
数量: |
||||||
货物总值(美元) |
CCC证书编号: |
||||||
声明车列表(可附页,相同内容可合并单元格填写) |
|||||||
序号 |
报检品名 (按报检单顺序) |
规格/型号 |
车识别代码(VIN) |
声明符合的标准 |
被采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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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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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本公司承诺本符合性声明和所附单证准确、属实,本批次进口车符合上述声明标准、与对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其备案参数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我公司对上述声明负责,履行在相关质量安全监管环节中因质量安全问题所引发的销毁、退运、召回和三包责任。如有虚假愿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在检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贵局提供经贵局公示的进口机动车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检验不合格愿意接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授权人签字: |
签发企业及签发日期(加盖公章): |
||||||
附件8
被采信机构日常监管检查表
第三方检验机构名称 |
|
监管场站地址 |
|
监督检查时间 |
|
监督检查内容 |
|
监督检查结果 |
□ 合格 □ 不合格 存在问题:
监督检查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
问题性质 |
□一般 □严重 |
整改期限 |
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
被监督单位 意见 |
签名: (盖章) |
跟踪验证 情况 |
□书面验证 □现场验证 验证结论: 验证人员(签字): 企业代表(签字): 日期: |
监督部门意见 |
签名: 日期: |
![]()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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