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GF2015011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检通〔2015〕301号
各支检验检疫局,本局法制处、通关处、卫生处、动植处、食品处、检验处、认证处、风险处、信息处: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省局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省局通关处联系。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年11月5日
山东检验检疫局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商品备案、商品申报、商品查验、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对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以个人自用为目的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山东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清单管理、分类监管、集中查验、快速核放、质量追溯”管理方式,针对不同企业信用等级和商品风险类别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依法实施监督抽查。
第六条 下列产品禁止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
(四)除低风险生物制品以外的特殊物品;
(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
(六)废旧物品;
(七)以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电商商品,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第二章 企业和商品备案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实施备案管理,一地备案,全省通用。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物流仓储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物流仓储企业)。
第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校验原件。
第九条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进行备案应提供包含经营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内容的材料:
(一)《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表》(附件3);
(二)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或生产企业取得认证、注册、备案等资质的,或商品具有自由销售证明、第三方检验鉴定证书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备案。
第十条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办理备案手续时,检验检疫部门应审核其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章 商品申报
第十二条 商品进出境前,应办理申报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申报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备货模式商品形成订单后,在发货前,电商经营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详细商品清单。清单内容包括物品名称、发货数量、入境时申报记录以及订单信息、销售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商品查验和质量监测
第十四条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依法进行卫生处理;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依法进行除害处理。未经过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商品不得擅自运离。
第十五条 对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以检疫监管为主,可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
第十六条 对备货模式进口的商品按照“分类管理、便利进出”的原则,采取“预先检验、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属于实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商品,验证其相关证书和标志;实施进口注册制度的食品,核查其生产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验证其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监督抽查、消费者投诉、跨境电商企业报告、境外通报等多种形式,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并进行跨境电商商品线上线下监督抽查监测。根据风险监测和调查结果,检验检疫机构对于问题产品采取风险预警、退运、销毁等措施。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通过加贴防伪溯源标识、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跨境电子商务查验监管设施按照《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设施建设要求》(附件4)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应实现与检验检疫机构间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监管信息等的共享和交换。
第二十二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备货模式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提前采购商品集中入境,暂存于被批准的海关监管场所内,待销售订单生成后,再以快递邮包方式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也包括预先生成订单、商品集中入境、境内分装发货的贸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5日。
附件:1.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表
2.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3.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表
4.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设施建设要求
附件1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表
第1项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工商登记地址: |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
企业类型: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 □跨境电商物流仓储企业 |
第2项 主要产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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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 平台名称及网址 |
电商平台名称: 平台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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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
为保证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
在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接受和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备案表
第1项 基本信息(必填) |
品名: HS编码: 生产国家/地区: 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名称: |
第2项 其他属性信息(根据商品类别选填) |
品牌: 规格型号: 供应商: 其他: |
第3项 资质证明信息 |
商品或生产企业取得认证、注册、备案等资质: 商品取得的自由销售证明、第三方检验鉴定证书: 产品说明的中文对照资料: 消费警示: 其他: |
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只填写第1项信息。
附件4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设施建设要求
一、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检验检疫现场设施以及其他监管配套设施。
二、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用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依据工作实际需求兼顾业务发展情况确定。
(一)行政办公用房要满足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储存等需求。
(二)专业技术用房要满足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应急设备存放、视频监控等业务需求。
三、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检验检疫查验区、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所、现场专业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检验检疫查验区、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所可与其他口岸监管部门共享共用。
(一)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要与业务量相适应,并建设和配置核与辐射检测仪、X光机、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衡器设备、查验台、查验采样工具、宣传栏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二)监管仓库。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的电商产品,开展冷冻(冷藏)业务的,还应配置监管冷库。监管仓库容积适当,内部设置货架,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电商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疫处理场所。用于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或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检疫处理房应位于工作、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米;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内部表面光滑坚实,内设排气和照明设备;周围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就近原则利用已有检疫处理场所开展检疫处理工作。
(四)现场专业技术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满足检验检疫机构用于查验现场办公、值班、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样品预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验、检疫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药品存储、器械存储、截留物品存放等需求。
四、其他监管配套设施
(一)应配置视频监控设施,存储时长不少于6个月,要配备足量的视频监管设备,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图像信号的实时传送,供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监控。
(二)应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相关办公设施,保障检验检疫机构办公所需水、电、暖供应及通信线路的畅通。
(三)应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提供检验检疫驻区人员的休息用房,并配置必备的休息设施。
(四)应按照质检总局《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查验场所标识标牌设置规范》(国质检通〔2015〕340号)格式要求设置各类标识标牌。
(五)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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