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序号
41
职权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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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分支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预考核阶段责任:分支局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预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符合要求的,及时上报直属局。 3.考核阶段责任:直属局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4.监管阶段责任: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对标识加施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审核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原料是否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名录。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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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未按规定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预考核; 4.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 5.未按规定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报质检总局备案; 6.预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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