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
序号
38
职权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13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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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及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局,应当组成评审小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的审查。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企业在30日内对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现场评审阶段责任:评审组应当做好现场评审记录,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负责。 3.材料审核阶段责任:申请企业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局应当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一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注册申请要求, 逐项核实推荐所需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资料。 4.决定阶段责任: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经国家认监委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经国家认监委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国家认监委对被推荐企业卫生条件等需要核实的,可以组成评审组进行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外推荐。 5.后续监督管理阶段责任:(1)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要求来华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复查的,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安排,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通知被检查企业。 (2)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规定的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3)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进行验证。对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的,不得受理报检、放行。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被吊销或者自动失效的,其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资格自动失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国家认监委。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其出口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卫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认监委吊销其对国外卫生注册资格,并向国外相关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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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未按要求做好现场评审,出具虚假评审报告; 4.不符合推荐要求的企业予以推荐,对符合推荐要求的企业,拒绝或者拖延对外推荐; 5.后续监管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外卫生注册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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