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及安全风险监控
序号
36
职权名称
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及安全风险监控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 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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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疑似重大植物疫情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立即派专家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3.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4.共同防范疫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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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疫情,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采取控制措施,玩忽职守,导致动植物疫情扩散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 3.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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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年度计划,山东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分支局制定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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