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序号
9
职权名称
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0、《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1、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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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立案,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人员。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等方法收集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法定文书;案件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重大疑难案件经批准适当延长调查时限。 3.审查阶段:对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的,退回重新调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5.陈述申辩和听证阶段: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公开举行听证,制作听证会笔录并当场交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6.决定阶段: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对当事人陈述申辩事项的复核情况或者听证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决定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种类等内容,加盖检验检疫机构印章。 7.送达阶段: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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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违法设定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7.将罚款或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 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被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1.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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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链接:http://www.jpczx.com/ztzl/sslj/y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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