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按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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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按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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