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
序号
24
职权名称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2002年局长令第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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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查检验计划阶段责任:总局每年制定下发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总局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2. 抽查检验实施阶段责任:向被抽查检验单位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并介绍国家关于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规定;按规定抽取、处置样品; 3. 商品检测阶段责任:检测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验、保守秘密; 4. 抽查结果上报阶段责任:规定时间内将抽查结果上报总局。 5. 结果处理阶段责任:对抽查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签发抽查情况通知单;对抽查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并按照规定做出处理决定:监督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的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商品责令退货或者销毁。 6.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未经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就抽查结果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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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定依据开展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2.未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抽查检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3.未经允许对外公布抽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 4.未按照规定上报抽查检验结果的,影响发布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不良影响; 5.伪造检验结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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