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截留
序号
11
职权名称
封存、截留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的病虫害的,作不准带离运输工具、除害、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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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疫确认阶段: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疫;表明身份、出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依法收集相关证件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和检疫结果对是否需要实施封存截留进行判断。 2.审查决定阶段:及时报告机构负责人(特殊情况下可以补报);对是否采取封存截留进行全面审查;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实施强制阶段: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表明身份、出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笔录;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决定文本;对所涉动植物及产品予以封存截留。 4.后续处理阶段:妥善保管封存截留物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处理;对符合解除强制条件的及时予以解除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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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封存截留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截留的; 3.改变封存截留对象、条件、方式的; 4.扩大封存截留范围的; 5.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及时解除封存截留的; 6.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7.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截留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封存截留财物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封存截留财物据为己有的; 10.利用封存截留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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