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序号
4
职权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9.《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3号)第二十三条 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 10.《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 第九条 进境粮食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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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 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检疫审批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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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 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3. 未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7. 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11.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12.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 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14. 未按照规定对已备案企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15. 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17. 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 19. 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20.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1. 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2.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3. 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24. 在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2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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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为“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和“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等2个子项。 2.委托分支局受理,山东局初审,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其中,动植物及其产品已下放分支局实施,包括受理和初步审查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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