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序号
3
职权名称
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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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注册登记证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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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和许可的; 2.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 未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以适当方式将注册登记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4. 未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8. 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9.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10.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12.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13.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4. 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15. 未按照规定对予以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16. 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18. 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19. 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 20. 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21.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2. 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3.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4. 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25. 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2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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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为“进境动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包括进境后动物产品涉及单位)”、“进境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包括进境后植物产品涉及单位)”、“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等4个子项。 2.委托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初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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